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总要求,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管理运行体制和机制以及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研究生指我校具有学位授予权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研究生导师指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资格的博士生导师和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资格的硕士生导师。
第二章 研究生导师基本素质要求
第三条 政治素质要求
研究生导师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四为”方针。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自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学校有关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规定。服务和服从学校发展大局,践行学校发展理念。
第四条 师德师风要求
研究生导师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师德为上,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研究生导师要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承者和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者;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科学选才,规范招生,正确行使导师权力,充分发挥导师群体在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录取中的作用,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对待学生要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全心全意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研究生导师要争做师德师风楷模,争做“四有”好教师,争当学校“三育人”标兵等。
第五条 业务素质要求
研究生导师要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关注社会需求,推动知识文化传承发展;熟悉国家招生政策,胜任考试招生工作。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不断提升指导能力,着力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指导之间的平衡,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研究生导师要成为学校学科建设的骨干力量,为学科发展和学位点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第三章 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第六条 研究生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第七条 研究生导师应注重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研究生导师要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切实承担指导责任,具体要求为:
1.根据本学科或领域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与研究生共同制定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认真完成学业。
2.重视研究生科研能力的培养,指导研究生选择学位论文研究方向、制订论文工作计划,开展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对从事交叉学科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应邀请相关学科的教师参与该生的指导工作,确保学位论文完成质量。
3.在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阶段,应加强对研究生论文开题、中期考核、预答辩、论文评审、答辩工作等进展情况的把关和检查,定期组织研究生交流学位论文进展情况。
4.正确处理研究生开展学位论文工作与完成科研项目的关系,加强对研究生独立从事科研工作能力的培养,避免研究生单纯为完成导师的科研项目而工作。
5.要善于激发研究生的创新意识,积极为研究生从事创造性科学研究、发表高水平成果创造条件。导师应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6.根据不同学科、类别的研究生培养要求,积极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创造条件,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有利条件;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积极创设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尤其应支持研究生根据学位论文研究需要参加学术论坛、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和短期访学、公派留学等,拓宽研究生的国际学术视野,提升学术交流能力。
第八条 研究生导师应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理想和脚踏实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九条 研究生导师应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人民与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积极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努力成为世界文明进步的积极推动者。
第十条 研究生导师应时刻关注研究生的思想动态,注重对研究生的品德教育,教育研究生树立远大理想和奋斗目标。导师应配合学工部门主动了解学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要求,积极参与研究生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学术道德教育、安全保密教育等活动。
第十一条 党员导师要充分发挥模范带头和育人的双重作用,支持各级党组织做好研究生党建团建工作。
第十二条 研究生导师应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提供相应的支持和鼓励,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关注研究生的就业压力,配合学校就业部门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不断提升研究生敢于面对困难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
第十三条 研究生导师要加强对研究生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与沟通,定期与研究生谈话,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研究生导师应切实关心、关爱每一名研究生,在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学研究、身心健康和综合素质等方面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成才,积极帮助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学校在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时,应将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纳入其中。
学校在制定导师遴选条件时,应把研究生导师基本素质要求作为重要考核内容,严把导师入口关,提高研究生导师履行立德树人职责能力。
学校要把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纳入教师年度考核内容,将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评价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绩效分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鉴定、引导、激励和教育功能。
学校要大力宣传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校园氛围,加强榜样示范作用。
学校在研究生任课教师遴选、招生考试命题教师遴选、面试小组成员遴选、招生计划分配、师生双选等环节,充分考虑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考核情况,对于未能全面履行立德树人职责的研究生导师,视情况采取约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考核的基本原则
1.坚持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将教师爱生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严谨治学等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情况列入考核评价内容。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2.坚持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以人为本,尊重研究生导师的主体地位,增强教师的师德意识和师德自我教育意识,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3.坚持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制度,严肃处理违反师德的行为。4.坚持奖励和惩罚相结合原则。
5.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进行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考评的原则。
第十六条 考评组织与程序
1.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考评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与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相协调、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具体考评工作由人事处统一组织实施,各学院负责具体考评工作,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单位特点的考核细则。考核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考核过程要客观公正、严谨规范。
2.学校成立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考评领导小组。主管副校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3.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考评工作小组。学院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学院考评工作小组组织本学院导师考评,对照考评细则要求,确定导师的考评结果,并将考评结果报送学校研究生导师考评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考评办法
1.考评主要内容
研究生导师的考评坚持立德树人,把教书育人作为研究生导师评价的核心内容。具体考评内容包括:研究生导师思想政治素质,以及研究生导师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培养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等方面工作进行考评。
2.考评形式
研究生导师考评采取年度考评的方式。考评形式采取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评价、教学督导评价、研究生评价和导师自我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3.考评结果
研究生导师的最终考评结果由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评价、教学督导评价、研究生评价和导师自我评价四方面的考评结果加以综合进行认定。考评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级。
4.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评等级为不合格:
(1)在思想政治上存在重大问题的;
(2)在研究生招生、考试、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被纪检监察部门认定的;
(3)在教学、科研、研究生培养等工作环节中缺乏责任心,不认真履行职责而造成严重责任事故的;
(4)学术论文(著作)有违背科研道德、学术规范行为的;
(5)省级以上(含省级)论文抽检中三年两次出现“问题论文”的;
(6)有其他严重违规或违法行为,受到严重党纪和司法处理的。
5.学校为研究生导师建立师德诚信档案,每年的师德考核结论要记录在师德档案,并录入教师教育信用数据库中。职业道德评价结论将作为教师本年度参与学校教师资格认定、评职评奖、职务聘任、年度考核工作中“职业道德”部分的评价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2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研究生学院、学科处负责解释。
编辑/张珂嘉
审核/张珂嘉、唐晓宇、牟光庆
审核/张珂嘉、唐晓宇、牟光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