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规范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大连工业大学章程》制定。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学校在编教职员工(以下统称“教师”),其他与学校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者,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教师职业道德,指教师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校管理和社会活动等方面所应遵循的道德行为准则和规范,适用于教师在国(境)内、外的行为。
第二章 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条 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第五条 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
第六条 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第七条 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
第八条 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
第九条 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仪表端庄,作风正派,自重自爱。
第十条 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
第十一条 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
第十二条 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
第十三条 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
第十四条 教师在人才培养方面的师德失范行为主要有: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通过课堂、论坛、讲座、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错误观点及未经证实的信息,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三)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擅自停课、调课或请人代课,造成不良后果;
(四)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事宜,造成不良后果;
(五)与利益相关的在校学生发生恋爱关系;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六)损害学生合法权益,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或教唆学生对其他学生有前述行为。在教育教学等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在人才培养方面违背师德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教师在科学研究方面的师德失范行为主要有:
(一)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故意重复发表学术成果或不当署名,包括没有参加创作而在他人学术成果署名,或者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三)弄虚作假,伪造或篡改数据或文献,或者在学术评价中提供虚假信息;
(四)违规使用科研经费,造成不良后果;
(五)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论文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六)滥用学术期刊、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或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报复;
(七)在科学研究方面违背师德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教师在学校管理方面的师德失范行为主要有:
(一)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
(二)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干部选拔、公开招聘、岗位聘用、职称评审、人才项目申报、评优评奖、助学助困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三)索要或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财物;参加由在校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四)干扰或妨碍他人开展正常的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
(五)有意破坏或煽动他人破坏学校设备、设施;未经学校允许,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六)未按规定要求集中保管因私出国(境)证件;未按审批要求擅自变更出国(境)行程、日期等;
(七)违反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况状态下的应急管理措施,造成不良影响;
(八)在学校管理方面违背师德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教师在社会活动方面的师德失范行为主要有:
(一)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教师的形象和学校的声誉,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规范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公共管理秩序;
(二)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伪造证据,以造谣、举报等形式恶意中伤陷害他人;
(三)采取谩骂、侮辱、诽谤、恐吓、威胁、打击报复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工作或生活;
(四)恶意泄露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
(五)寻衅滋事,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毁坏公物;
(六)通过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个人利益;
(七)不注重教师职业仪态仪表,有失教师文明风范,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八)在社会活动方面违背师德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受理、调查、处理、申诉等,按照《大连工业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2021年12月7日起施行。
编辑/张珂嘉
审核/张珂嘉、唐晓宇、牟光庆
审核/张珂嘉、唐晓宇、牟光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