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和辽宁教育学院《关于做好2023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辽教院发[2023]100号)要求,现就我校2023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凡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我校在编在岗教师(含辅导员系列、组织员系列职称参评人员),特别是2021、2022、2023年度参加辽宁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测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及符合免试条件的教师。
二、认定条件
1.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学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在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4.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具有高校教师系列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不包括其他系列高级职称,下同)或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可免普通话水平测试。
5.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
非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须参加辽宁省高师培训中心组织的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的学习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6.教育教学能力要求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除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毕业的人员(其中,辅导员岗位必须是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以及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或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外,其他申请人均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三、认定流程
1.网上报名
(1)申请高校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2023年9月20日—9月25日)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通过“网上办事”栏目下“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网上报名,逾期无法补报。申请人应根据系统提示如实完整填报个人信息,上传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电子照片(与粘贴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资格证书上的照片同版)。
(2)除辅导员系列、组织员系列职称参评人员所填任教学科为“思想政治教育”外,其他教师所填任教学科须与本人提供的学历证书中的学科名称一致(请注意细化到各学科大类的下级学科,选择学科大类视为无效)。
2.接收材料及审查认定
请各单位于9月27日(星期三)16:00前将申请人相关书面材料提交至人事处师资科(综合楼A815室),并报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合格人员基本信息一览表》(详见附件)书面版1份(加盖学院公章),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OA系统邮箱。学校将依照辽宁教育学院反馈的申请人名单接收材料,并进行审查认定。
申请人相关书面材料包括: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在网上申报的页面下载,A4纸单面打印)。
(2)《个人承诺书》1份(申请人在网上申报界面下载打印、本人签名拍照后按系统要求上传)。
(3)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复印件1份。
(4)学历证书(本科及以上学历)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6)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7)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县级以上医院)原件1份,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8)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白底照片1张(正规证件照片,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照片同底版,照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
(9)测试费。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收费标准按照辽价发[2018]95号文件规定执行,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每人180元,免测人员不用缴纳。请各单位在提交申请人材料时现金缴纳测试费,学校统一收取后汇缴至辽宁教育学院。
申请人所提供的证书原件经学校审查认定后当场返还。
3.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通过审查认定的人员,辽宁教育学院将统一组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测试采取说课与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请相关申请人做好相应准备,具体时间、地点、内容另行通知。
联系人:李红梅
联系电话:86323640
附件: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合格人员基本信息一览表.doc
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
2023年9月12日
文字/李红梅
编辑/李红梅
审核/李红梅、唐晓宇、牟光庆
编辑/李红梅
审核/李红梅、唐晓宇、牟光庆